吴忠市环保局对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6-20 来源:
6月17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对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件涉及的企业违法行为和近期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处的企业违法案件处罚事宜进行专题研究。
会议研究决定对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固体废物堆放贮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5万元;对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15万元;对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15万元;对宁夏宝众邦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15万元;对宁夏西夏天杰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超标排放和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40万元;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原料传输及装卸环节未采取密闭措施,空地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料等原料,部分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15万元;对吴忠市王国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建设项目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问题,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30万元。对涉及上述6家公司7起环境违法案件共计处罚135万元。
市环保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树立环境执法权威,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