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吴忠市2017年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公告
吴政通字〔2018〕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吴忠市2017年第十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关于吴忠市2017年第十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278号)
批准时间:2017年10月22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批准面积:0.3921公顷
二、征地范围:
征地涉及利通区金银滩镇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利通区政府配合;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2020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土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