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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300001/2017-56931 文号 吴政发〔2003〕106号 生成日期 2017-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吴忠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提高城市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垃圾的处理是指城市垃圾经过清扫、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厂进行终端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吴忠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驻吴单位、各类工商业经营者、营运车辆经营者等生活垃圾产生者;

2、从事建筑工程土建或装修、装潢的建筑垃圾产生者;

3、医院、诊疗所等医疗垃圾产生者。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元。

(二)餐饮业、商贸业等按营业面积分类收缴。

1、餐饮业。有固定场所的每平方米每月1.5元,无固定场所的和夜市摊位,每摊位每月20元;

2、商贸业。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每平方米每月1.2元,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和夜市摊位每摊位每月15元;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每床每月6元;

(四)各类批发、零售市场中的摊点,每摊位每月15-40元(其中蔬菜15元、瓜果20元、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20元、工业消费品30元、生产资料40元);

(五)其他为列入的应参照以上标准。

由市环卫局代收。

(六)营运车辆经营者

1、市区内出租小客车,每辆每月10元。

2、中、大型长途客车,每辆每月8元。

3、货物运输车辆,每辆每月15元。

由市交警队在年度车辆检审验时一次性代收。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由城建局建筑管理科代收。

第九条 医疗卫生垃圾收费

医疗、诊疗所产生的医疗垃圾按每月,每床位18元,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费。

由市卫生局代收。

第十条 领近市、县、镇将垃圾运到垃圾填埋场倾倒的,处置费每吨20元。

由垃圾处理场自收。

第十一条 不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特种垃圾,需垃圾处理场代为运输的,代运费每吨公里0.62元。由垃圾处理场自收。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代收代征的单位可由市财政按实际代收入库收费金额的5%返还代征收续费,专项用于代收代征业务及奖励支出。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及征收人员必须持吴忠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每月月底由征收单位、代征单位统一收集后,全额上缴吴忠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征收单位要接受吴忠市财政局、物价、建设、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吴忠市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收费资金的,可按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年四元月一日起施行。原吴价发(1995)第12号《吴忠市城市卫生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吴忠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则算表

 

吴忠市人民政

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吴忠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测算表

收费对象

计量单位

拟定收费标准

数量

月收费金额

年收费金额(万元)

垃圾产生量测定标准

备注

一、

 

居民

1、固定常住人口

元/月·户

5.00

31240

156200

187.44

135公斤/月·户

按成本45元/吨核算给予优惠或由政府财政拨款直接处理不予开征

2、暂住人口

元/人·月

3.00

5428

16284

19.54

45公斤/人·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元/人·月

1.00

5000

5000

6.00

15公斤/人·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办公区),按在册人数收费

三、旅店业

元/月·床位

6.00

2300

13800

16.56

39公斤/床·月

 

 

 

 

四、餐饮业

1、有固定场所的

元/月·m2

1.50

7556

11334

13.6

21公斤/月·m2

 

2、无固定场所的

元/月·摊位

20

60

1200

1.44

270公斤/月·摊位

 

五、商贸业

1、有固定场所的

元/月·m2

1.20

16124

19349

23.22

15公斤/月·m2

 

2、无固定场所的

元/月·位

15.00

730

10950

13.14

210公斤/月·摊位

 

六、各类批发零售市场

元/月·摊位

15-40

1000

30000

36.0

400公斤/月·摊位

蔬菜15元;瓜果20元;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20元;工业消费品30元;生产资料40元

七、营运车辆

1、市内出租小客车

元/月·辆

10.00

982

9820

11.78

无法测定

货运车辆每辆每月15元

2、大中型长途客车

元/月·辆

8.00

400

3200

3.84

 

八、建筑业、公共装修

元/月·m2

1.00

 

 

40.00

 

 

九、医疗卫生

元/月·床位

18

700

12600

15.1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费

合计

 

 

 

289737

3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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