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0026/2017-67578 | 文号 | 吴安委办发[2017]63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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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从2017年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现就我市开展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要组织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座谈讨论和专家报告等方式,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学习《安全生产法》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先学一步、学懂弄通、指导实践、灵活运用;要采取讲座、现场宣讲等方式,组织企业负责人、中层干部和一线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社会宣传。要结合实际,在当地广场、公园、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咨询台,通过组织专题宣讲、制作安全生产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坚持活动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深入所属企业、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安全咨询、安全隐患诊断等形式,向企业职工和基层群众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对新《安法》知识开展专题宣传,报道新《安法》三周年宣传活动情况,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新《安法》三周年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新《安法》宣传活动氛围。
(三)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按照安排,市安委办决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14:30-17:00在开源广场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印制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开展演讲比赛等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请各单位于12月4日下午14:30前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人员到达开源广场参加活动。
(四)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自查活动。政府相关部门要带头开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自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情况,自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要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查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践行情况,自查企业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法守法情况。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及时整改,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要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三周年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二)强化协作督导。各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协作联动,及时上报活动动态,推动工作落实。要层层开展检查督导,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组,指导各地区开展活动,并把活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三)加强总结提高。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三周年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亮点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12月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人:马银江;联系电话:0953-2039382;
传 真:0953-2037266;邮箱:wzhshajj@163.com。
吴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