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吴忠市人大提请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吴忠市第一部关于红色文化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吴忠市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西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宁夏的主要活动地区之一,也是陕甘宁边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据普查,吴忠市现有38处革命遗址,其中,陕甘宁边区盐池革命老区遗址、同心豫海自治政府遗址及利通区涝河桥烈士陵园等,在全区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立法是吴忠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为确保立法质量,吴忠市成立了专门立法起草小组,多方交流探讨,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经专家论证,最终形成《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条例》明确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列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发挥资政育人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此外,为强化保护责任及管理,《条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刻画、涂抹张贴广告,污损、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等;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等,造成严重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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