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利通区、青铜峡市、红寺堡区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盐池县、同心县可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屠宰环节废弃油脂除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财政、公安、环保、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条件,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八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等;
(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防止滴漏、洒落;
(三)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收运线路图及收运时刻表,并按照批准的线路以及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五)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在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运,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填埋或者以其他不符合特许经营许可项目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五)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六)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所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一)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
(三)安装隔油、隔渣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收运,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绿化带,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处置企业统一收集,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
第十八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将跨区域的餐厨垃圾违法案件,提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查处;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到需要实施集中监管的区域进行执法活动的,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及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