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保护信访投诉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6-24 来源:
(2018第19期)
自2018年6月1日10:30至6月24日12:00,吴忠市共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投诉案件166件190个问题,目前已办结125件143个问题,正在办理41件47个问题,现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电话:0951-5986000,举报邮箱:银川市第18004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至20:00。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717 |
金积镇卢沟闸村五队吴青公路路旁一废铁回收站噪声扰民。 |
利通区 |
噪音 |
经调查,该收购站经营主体无任何证照。收购站北侧紧挨芦沟闸村5队村民院落,废旧物品收购分类过程中,使用叉车和液压切割机产生噪音,影响周边村民。 |
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责成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分局依据《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立即对岳利国废品收购站无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责令其立即停业。二是责成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废铁收购站下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收购站经营者岳利国立即对现存废旧金属进行清运搬离。三是要求废品收购站作出承诺,于6月28日前将收购站内废品售出或搬离。目前,收购站外侧的废品已清运出售完毕并铺设了破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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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18 |
马莲渠乡金疗公路以北柴桥村对面一家豆腐作坊将废水排入周边沟渠,散发臭味污染环境。 |
利通区 |
水、大气 |
群众举报的豆腐作坊名为杨炳全豆腐坊。经现场查看,该豆腐坊仍在生产,现场发现1个口径约1米,深约2米水泥污水池,豆腐坊加工所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污水池暂存。该豆腐坊在2018年4月之前将生产污水直排闲置的退水沟牛毛湖沟,4月以后自建了污水池,将污水收集后运往金积工业园区昊盛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于污水池容积小,拉运处理不及时,豆腐坊将部分生产污水排至牛毛湖沟,无雨水时污水在沟内积存散发臭味。 |
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对杨炳全豆腐坊无照无证经营豆制品加工作坊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关停取缔。二是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杨炳全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目前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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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19 |
宁夏昊盛纸业有公司至今采用被禁止的麦草化学制浆法造纸技术生产造纸,偷偷使用燃煤锅炉,造成大气污染,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
利通区 |
大气、水 |
联合调查组,于6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时除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外,其他车间圆网单杠纸机全部停运,4台燃煤锅炉均未运行。1、举报人反映的“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至今采用被禁止的麦草化学制浆技术生产造纸”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年产3.4万吨草浆生产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7号)要求,主要设备(2台8吨切草机、2台20吨切草机、11台25m3蒸球、1台年产3.4万吨的漂洗草浆生产线、3台长网生产线)于2015年9月前淘汰拆除完毕,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上报了《关于淘汰落后产能验收的申请报告》(宁盛纸厂字2015年010号),经自治区经信委组织验收,2015年12月吴忠市市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53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引进山东利丰机械有限公司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ZL201510091919.0)的无污染制浆专利技术,通过改性木质素法利用麦草清洁制浆造纸进行试验,后因技术原因2017年年底停止试验。核查时,企业麦草清洁制浆试验装置停用,该项目采用的工艺、原料与已核准的4.8万吨废纸制浆技改造纸项目工艺不一致,使用麦草做为原料,掺配30%的氢氧化钠作为制浆渗透软化剂,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偷偷使用燃煤锅炉,造成大气污染”问题基本属实。该公司1987年、2006年建设了2台10吨燃煤锅炉用于日常生产,配套建设了多管除尘和水膜除尘设施,但不在吴忠市划定的城市建成区内。根据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蓝天碧水办〔2018〕35号”文件精神,属于鼓励淘汰范围。吴忠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吴环委办发〔2018〕87号”要求企业2018年9月底全面完成治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1台25吨循环硫化床锅炉2015年停运至今,1台35吨循环硫化床锅炉于2012年停运至今。目前企业正在对长期停运的35蒸吨循环硫化床锅炉进行环保改造,该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5月17日通过市环保局审批(吴环审〔2018〕41号),2018年9月改造完后将淘汰现有的2台10蒸吨燃煤锅炉。3、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问题不属实。该公司日处理1万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12月24日完成自主验收,主要处理自身及周边3家(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宁夏兄弟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吴忠市源盛纸业有限公司及吴忠监狱)企业生产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调阅2018年1月至6月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COD、氨氮均达标排放。市环境监测站2017年12月25日、2018年5月15日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吴忠市环保局下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要求企业必须停止使用改性木质素法麦草制浆造纸,并对企业擅自采用麦草清洁制浆进行试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二是由企业严格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对拟实施的项目按程序向金积工业园区申报立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改性木质素法麦草制浆造纸试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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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20 |
高闸镇高闸村三队梁平养猪场和梁虎养猪场散发臭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
利通区 |
大气 |
经调查,高闸镇高闸村三队梁平和梁虎两家养殖户均是家庭式养殖,养殖规模较小,每天生猪所产生粪便量较少,两家养殖户将生猪粪便堆放在户外暂存,两到三天拉往自家农田、果园进行还田处理,由于粪便清理不及时散发臭味,影响周边农户生活。 |
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责成利通区高闸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将两家养殖户堆积的畜禽粪便运往果园进行还田处理,并用净土将粪便清运后的场地进行了覆盖。二是责成利通区高闸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养殖圈棚进行了全面消毒、灭蝇,基本消除了臭味。三是要求养殖户梁平和梁虎作出承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做好养殖区域环境卫生保洁、日常消毒、灭蝇和防疫工作,确保不再影响周边农户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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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21 |
扁担沟镇渠口村六队李玉莹家养羊养殖场散发臭味。 |
利通区 |
大气 |
群众反映的李玉莹养殖场位于利通区扁担沟镇渠口村六队,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养殖圈棚内粪便堆积,未及时进行处理,产生臭味,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
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责成扁担沟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养殖场内堆积的羊粪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养殖场散发的臭味,6月20日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是责成由扁担沟镇组织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对该养殖户的养殖圈棚进行全面消毒、灭蝇。三是养殖户李玉莹作出承诺,每天对圈舍内粪便及时进行清运还田,加强圈舍的通风和消毒工作,确保不影响周边农户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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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22 |
扁担沟乡五里坡村乐汇牛场排放养殖污水,导致农田盐碱化。 |
利通区 |
水 |
经调查,该养殖场污水2018年5月5日之前,未经任何处理直排附近的花水沟。2018年4月25日,针对养殖场污水直排的问题,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联合对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5月4日,由上述3家部门及扁担沟镇政府对该养殖场的排污口进行了封堵。5月5日,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自行在场内挖制了750立方米的氧化塘,并铺设防渗膜,用于养殖场污水收集。近期,由于防渗膜破损,污水渗出至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北墙外的隔离带,影响面积12平方米。 |
基本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责令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立即停止向氧化塘内排放污水,将氧化塘内积存和每天产生的污水拉运至第一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并用生石灰对氧化塘进行了消毒填埋。已于6月22日完成氧化塘清理填埋工作。二是责令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于6月20日对场外受影响的隔离带进行了换土整治,并将清理出的土壤用作园区道路铺设,恢复了隔离带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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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23 |
1.峡口镇农贸市场有一废旧塑料加工厂将黑臭污水直接排入附近农田排水沟 |
青铜峡市 |
水,大气 |
一是“峡口镇农贸市场有一废旧塑料加工厂将黑臭污水直接排入附近农田排水沟”部分属实。经核实,企业已于2018年4月10日停产,业主缪克糯已回浙江老家,未按要求拆除设施、清理原料,存放废旧塑料原料约45余吨。6月17日,青铜峡市峡口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时,向该废旧塑料厂业主缪克糯下达《停工通知书》,现场责令该加工厂于6月20日自行拆除机械设备、清除原料。6月19日下午20时,现场检查不存在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迹象,厂区北侧靠利通区金积镇露天洼子村农田处有一排污口,现场有少量污水。污水来源为塑料加工厂内人员居住产生的生活污水。6月20日上午8时,联合调查组前往现场复查,企业仍未拆除设备,清理原料。二是群众反映的“定点屠宰场血水、动物粪便清理不到位,散发臭味,扰民严重”属实。该屠宰场全名为青铜峡市牧泉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6月20日现场核实,屠宰车间外地面有1处约2平米动物血迹和零星血点,有散落的动物粪便未清理,废水沉淀池有污水,盖子未盖严,废水沉淀池东北3米处有检查井1口,用麻袋堵塞,有半池污水,车间内地面潮湿,有水冲洗残留的血水,车间内有异味。经核实,该屠宰点每两天用吸污车抽一次,拉到果园内当肥水浇树,产生的血液用瓶收集出售不外排。企业生产未按照《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进行生产,屠宰车间血水、粪便清理不干净,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动物粪便清理不彻底,产生臭味,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1、针对废旧塑料加工厂。一是6月19日,青铜峡市峡口镇政府现场封堵了生活污水排污口。6月20日上午9时,峡口镇政府组织对该废旧塑料加工厂机械设备进行了拆除,下午15时将机械设备全部拆除并移位。业主于当日18时完成废旧塑料原料清理转移,达到“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的整治要求。二是针对整治“散乱污”企业履行职责中工作意识不强,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青铜峡市峡口镇党委、纪委启动问责,对青铜峡市峡口镇任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惠民、党支部副书记马文贵、村委会副主任韩玉贵、党支部委员马清珍、村会计杨亚丽、村妇联主任杨立荣及青铜峡市峡口镇环保专干熊海军进行了诫勉谈话。2、针对青铜峡市牧泉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一是联合调查组现场责令企业对厂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彻底清理残留的动物粪便,并对厂区内动物血迹及粪便进行冲洗,冲洗完后用消毒液对厂区进行消毒,消除异味,后期跟踪巡查,企业每天均对厂区进行冲洗、消毒。二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青铜峡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牧(屠宰)罚〔2018〕2号),对青铜峡市牧泉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三是针对履行职责中工作意识不强,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青铜峡市峡口镇党委、纪委启动问责,对青铜峡市峡口镇任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惠民、党支部副书记马文贵、村委会副主任韩玉贵、党支部委员马清珍、村会计杨亚丽、村妇联主任杨立荣进行了诫勉谈话。 |
青铜峡市峡口镇党委对峡口镇任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惠民、党支部副书记马文贵、村委会副主任韩玉贵、党支部委员马清珍、村会计杨亚丽、村妇联主任杨立荣及峡口镇环保专干熊海军进行了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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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24 |
2017年5月份,大坝镇高桥村大青路西侧附近七八家砖厂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环保设施,但当地政府6月18日口头通知,要求所有砖厂于6月19日前必须拆除,存在“一刀切”问题。而关马湖劳改农场附近十几家砖厂未安装环保设施,但仍在生产。 |
利通区 |
其他 |
一是群众反映“关马湖劳改农场附近十几家砖厂未安装环保设施”,情况属实,14家砖瓦窑均未安装环保设施。二是“仍在生产”的问题,经核实,部分属实。6月18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关马湖劳改农场附近14家砖厂生产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实阶段性生产的砖瓦窑有7家,其中:吴忠市英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4#砖瓦粘土矿采矿权,2013年10月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出让年限3年,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可证,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英江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5年3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5#砖瓦粘土矿采矿权,因未取得环保批复,吴忠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子星工贸有限公司于 2013年9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6#砖瓦粘土矿采矿权,2013年10月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出让年限3年,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文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7#砖瓦粘土矿采矿权,2013年10月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出让年限3年,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可证,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宇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8#砖瓦粘土矿采矿权,2013年10月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出让年限3年,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可证,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国云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4年1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11#砖瓦粘土矿采矿权,2014年4月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出让年限3年,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可,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吴忠市杭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孙家滩19#砖瓦粘土矿采矿权,因未取得环保批复,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未发放采矿许可证。料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以上7家制砖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属于“散、乱、污”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和国土资源局现场进行了查封。另7家制砖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未取得环保批复,未发放采矿许可证,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评手续。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对正在生产的7家制砖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现场对其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文件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人民政府、孙家滩管委会、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对市辖区内所有不符合生产条件、违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砖瓦窑依法查封、扣押、断水断电、停止生产。三是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局地质矿产科科长佐永军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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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25 |
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无废水处理设施,多年来小部分污水交由其他厂处理,大部分废酸废水直排地下,产生的氨气、甲醛未做吸收处理,直排大气中,影响工人身体健康。 |
青铜峡市 |
水、大气 |
1、“无废水处理设施,多年来小部分污水交由其他厂处理,大部分废酸废水直排地下”的问题不属实。2016年7月26日,中央环境保护第八督察组受理了群众反映该企业存在“废水暗管外排,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污分流、清污分流’排水体系、雨水排放系统,未在生产装置区、储存区等设置围堰及污染雨水管线,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的问题(受理编号104环督(宁)转〔2016〕18号),经吴忠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16年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6〕20号),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罚款10万元;2016年8月12日吴忠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6〕21号),责令其停止生产,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吴忠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罚款5万元,2016年10月18日吴忠市环保局下达《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批复》(吴环审发〔2016〕32号)。公司根据要求建设设计规模为10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站,2017年3月建成,5月投入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即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新材料基地污水厂。企业生活污水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由青铜峡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2017年6月至今由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咪唑胺生产母液通过四效蒸发、三效蒸发处理。根据该公司与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硝基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20%至24%规格的稀硫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由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回收,有处置票据;23%左右的稀硫酸自2017年1月起,总量的20%用于咪唑烷生产配酸使用,10%用于洗气塔的吸收剂吸收生产过程中释放的氨气、吸收饱和液送入四效蒸发浓缩的回收利用;剩余量进入日处理300立方稀酸中和工艺,用碳酸钙中和生产硫酸钙,中和反应产生的废水进入4500立方水池循环使用。2、“产生的氨气、甲醛未做吸收处理,直排大气中,影响工人身体健康”的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咪唑腕生产装置生产线产生的氨气集中收集后通过三级吸收塔净化吸收;硝基胍生产线产生的氨气通过二级吸收塔净化吸收;恶二嗪生产装置产生氨气、甲醛通过一级吸收净化塔吸收。根据2017年11月17日吴忠市科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单》,对甲基硝基胍和恶二嗪工艺吸收塔尾气排放进行监测,氨气排放速率为0.309-0.366kg/h,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甲醛浓度为0.806-1.010mg/m3,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恶二嗪回收工序尾气净化塔检测氨气速率为0.008-0.009mg/m3,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甲醛浓度为0.528-0.725mg/m3,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根据2018年5月28日-29日吴忠市科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单》,咪唑腕生产线氨气排放速率为0.010-0.020kg/h,硝酸胍生产线氨气排放速率为0.13-0.17kg/h,甲基硝基胍缩合釜、恶二嗪反应釜氨气排放速率为0.001-0.002kg/h,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16年9月30日、2017年7月5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日检测并出具的两份《宁夏东吴农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报告》(宁智职卫检字〔2016〕第096号、宁智职卫检字〔2017〕第080号),在厂区甲基硝基胍和恶二嗪生产车间尾气吸收塔进行监测表明,厂区生产环境检测项目氨最高值为0.36mg/m3,最低值为0.02mg/m3,低于标准值30mg/m3,符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不属实 |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青铜峡新材料基地管委会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进行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二是监督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车间尾气集气处理装置的运行,责令其于2018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按季度开展自行检测,及时公示,确保氨气、甲醛等工业尾气的有效治理;强化对企业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监管,规范给排水管理,确保废水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严格实行企业内部网格化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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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26 |
高沙窝工业园区部分涉煤企业相关手续不齐全,煤堆未进行遮盖,扬尘污染严重。 |
盐池县 |
扬尘 |
一是“部分涉煤企业相关手续不全”情况属实。初建园区时,为了招商引资,在项目入园时,企业可以边建设边办手续。经排查,27家企业中,有20家手续齐全,7家手续不全(分别为盐池县鑫旺达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润丰煤业有限公司、宁夏宁海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晶旭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永祥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鲁银煤业有限公司、宁夏荣通达煤业有限公司)。其中,正常生产的3家企业手续齐全;间歇性生产的16家企业15家手续齐全、1家因资金问题土地流拍未办理土地手续;停产的7家企业中只有1家手续齐全;涉案法院查封的1家企业手续齐全。二是“煤堆未进行遮盖,扬尘污染严重”情况不属实。6月7日,盐池县接到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第8批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192号),对投诉的“盐池县高沙窝镇工业园区洗煤配煤露天堆放”问题,已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经现场排查,27家企业中,5家无堆场。其余22家有堆场的企业均已采用防尘网对堆场进行了遮盖。生产或间歇性生产的企业采取洒水、喷淋、全封闭物料仓等综合措施进行降尘。扬尘污染较整治前已大幅降低,但仍未达到整治要求。根据盐池县委、政府印发《盐池县2018年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盐党办发〔2018〕16号)及《关于开展全县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整治的通知》(盐环林发〔2018〕97号)要求,高沙窝园区内的企业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堆场治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须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存储。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由盐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工信、国土、住建、环保、安全、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对高沙窝工业园区内手续不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按照6月8日,工业园区管委会约谈洗煤配煤企业的要求,督促各企业加快整治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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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27 |
1.盐池县宁鲁石化每天向外排放恶臭气体。 |
盐池县 |
水、大气、噪音 |
一是“盐池县宁鲁石化每天向外排放恶臭气体”不属实。6月20日,盐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共有10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口(7个工艺加热炉排口、1个燃煤锅炉排口、1个天然气锅炉排口、1个火炬排口)。其中,7个工艺加热炉排口由该公司委托银川永营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定期进行监测。通过调取银川永营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28日监测报告(W-2017-12-047、W2018-03-047)和吴忠市环境监测站2017年9月13日监督性监测报告(吴环监〔2017〕第119号),均显示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限值要求。该企业燃煤锅炉排口已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吴忠市环保局联网,通过查阅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能够达标排放。天然气锅炉及火炬排口主要排放物质为二氧化碳和水蒸气。上述10个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正常达标排放情况下不会产生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方面,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该公司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实施了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查和全厂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2017年12月,该项目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2018年5月24日,吴忠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非甲烷总烃及恶臭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二是经调查,由于企业各工段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会导致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产生恶臭气味,对周边居民可能造成影响。6月20日,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吴忠市科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3项因子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盐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要求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合理制定检修计划,强化设施运维,在检修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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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前,盐池县生猪屠宰厂将污水排放至县城城北泄洪渠内,目前,该渠散发恶臭,影响居民生活。 3.盐池县生猪屠宰厂将含血水、粪便等污水直接排入盐池县污水处理厂。 |
1、一是“2017年前,盐池县生猪屠宰场将污水排放至县城城北泄洪渠内”属实。由于建设时间早,环保设施简单,2016年7月前,生猪屠宰厂屠宰废水经简单的沉淀处理后排入城北泄洪渠。2016年7月,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盐环林罚〔2016〕2号),行政处罚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污染。2016年7月,该厂建设了污水暂存池,屠宰废水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盐池县特奇新能源技术推广专业合作社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2016年11月,该厂停止使用,不再排污。二是群众反映“目前,该渠散发恶臭,影响居民生活”不属实。经核实,泄洪渠水的来源主要有雨水和盐池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达标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水经过中水厂处理,用泵提升至长城关景观湖,再溢流至泄洪渠,最后到达人工湿地)。现场核实时,部分区域芦苇生长茂密,感官无臭味。通过寻访周边部分居民,均称未发现泄洪渠有恶臭气味。6月21日,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宁夏天净时代环保有限公司对该区域进行恶臭气体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分别为3.0、3.5和3.1(无量纲),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2、“盐池县生猪屠宰场将含血水、粪便等污水直接排入盐池县污水处理厂”不属实。盐池县新生猪屠宰厂建成后,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血水、冲洗废水等污水通过厂内一套A2/O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定期拉运至盐池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厂距污水处理厂4.8公里,未铺设城市污水管网)。粪便、猪毛等屠宰废弃物进行收集后拉运至盐池县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掩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存在直接排入盐池县污水处理厂问题。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农牧局要求生猪屠宰场切实做好屠宰废水和废弃物的转运、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台账,确保屠宰废水和废弃物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处置。二是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泄洪渠两侧进行排查,未发现工业和生活污水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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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盐池县污水处理厂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不达标排放,将未处理污水直接排放至陕西苟池盐湖。 |
一是群众反映的“盐池县污水处理厂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不达标排放”不属实。2017年6月,盐池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验收(盐环验〔2017〕10号)。正式运行期间,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通过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及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各项出水指标能够稳定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二是群众反映的“将未处理污水排放至陕西苟池盐湖”不属实。城市污水经盐池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通过中水厂进入长城关景观湖,之后流经泄洪区,最后排入新建的城北人工湿地做进一步处理,处理后的水优先用于绿化和城市景观用水,剩余部分顺地势自然流入盐池县与定边县交界处的拦水坝内,未排入陕西苟池盐湖。 |
不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立即对盐池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定设备运行正常。二是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立即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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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池县盐洲人家小区内建有一电信信号塔,存在辐射和噪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
一是群众反映“存在噪音影响小区居民”属实。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该小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6月20日,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夏天净时代环保有限公司对箱式变电站噪音进行布点检测,检测结果为昼间66.1-70.3dB、夜间62.3-68.3 dB,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昼间55 dB、夜间45 dB限值要求,群众反映噪音主要来自箱式变电站。二是群众反映“存在辐射影响小区居民”不属实。6月21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公司委托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盐州小区内基站电磁环境进行布点检测。经检测,基站周围电场强度分别为0.30-0.68V/m,小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中规定的12 V/m的公众暴露控制限制。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盐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6月20日对箱式变电站所属宁夏豪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5日前对变电站进行降噪改造,确保噪音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6月22日,盐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宁夏豪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制定整改计划,正在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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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石油采油三厂将含油污水排入麻黄山、大水坑、青山等乡的沟壑内。 |
一是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建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回注系统。产生的污水经作业区联合站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通过管网回注地下,不存在通过管网直接向沟壑排污的情况。经查,采油三厂平均每天生产毛油约4388方、每天处理回注毛油脱出的污水2543方。二是采油三厂区块内存在管线破裂突发事件和钻井、试油污水偷排、倾倒的现象。经查,2016年至今,在采油三厂管辖区块内共发生4起污油水倾倒事件和一起管线破裂事件。事件发生后,采油三厂已对污染场地进行了及时清理。共清理污油土54.23吨,均已交由宁夏大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均已进行了立案查处(盐环林罚〔2016〕11号、盐环林罚〔2016〕12号、盐环林罚〔2017〕10号、盐环林罚〔2017〕19号、盐环林罚〔2018〕18号)。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盐池县资源能源服务中心立即组织第三采油厂对照《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关于2018年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环境及林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盐环林发〔2018〕74号)要求,对管辖区块进行全面排查,对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发现倾倒、偷排含油污水现象严厉打击。二是责令第三采油厂立即开展拉运罐车检查,复查每个车载GPS的完好率和上线率,加强拉运罐车运行轨迹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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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张家塬乡郭井沟村文灌果项目自20189年2月起运输木材,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产生扬尘,影响周围农作物生长。 |
同心县 |
扬尘 |
1.“张家塬乡郭井沟村文冠果项目自2018年2月起运输木材,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产生扬尘”问题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走访周围群众证实,文冠果种植项目主要在海棠湖村山坡上实施,原有土路在施工车辆多次碾压后损毁严重,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在灌水、拉树苗过程中,洒水降尘措施不及时,产生扬尘。2018年4月,同心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张家塬乡生态经济林文冠果种植项目区山坡道路车辆通行难题,有效抑制车辆通行产生的扬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同心县财政筹措资金100万元,由张家塬乡维修了该区域施工道路,并铺设了20公里砂砾,充分保障了文冠果种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管护。 |
部分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针对“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在实施张家塬乡文冠果种植项目时,洒水降尘措施不及时,车辆通过时产生扬尘”的问题,同心县环保局已对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环责改字〔2018〕10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环罚字〔2018〕07号),处以罚款1万元,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苗木灌水管护及其他环节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防尘抑尘。目前,企业已按要求落实整改,并由张家塬乡指派专人加强监管。二是针对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同心县委、政府责成同心县林业局和张家塬乡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约谈同心县林业局副局长苏慧忠、张家塬乡副乡长杨建国。张家塬乡党委、政府约谈乡林业站站长马应强,并责成马应强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同心县委、政府责成同心县林业局和张家塬乡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约谈同心县林业局副局长苏慧忠、张家塬乡副乡长杨建国。张家塬乡党委、政府约谈乡林业站站长马应强,并责成马应强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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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泉煤矿环保措施不到位,煤露天堆放,产生扬尘污染。 |
太阳山开发区 |
扬尘 |
联合调查组,对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储煤场占地3万平方米,按照环评要求在出煤口安装了喷淋设施对原煤喷淋,在储煤场地四周建设了8米高的防风抑尘网,并设有2辆小型洒水车对场内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在核查时发现,由于储煤场内部分道路路面洒水频次较少,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道路扬尘。储煤场内的个别煤堆堆放过高,接近防风抑尘网的高度。 |
基本属实 |
查处情况:一是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就群众反映问题对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强进行了约谈。二是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向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现场监察记录单,责令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增加储煤场运输道路及出入口处洒水频次,避免运输车辆通过时产生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三是要求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对堆放过高的煤堆,采取推平、转移等方式,降低高度,达到堆放要求,确保不造成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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