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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保护信访投诉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6-23 来源:

201817期)

20186110:3062212:00,吴忠市共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投诉案件148172个问题,目前已办结106116个问题,正在办理4856个问题,现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电话:0951-5986000,举报邮箱:银川市第18004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附件: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备注

1

624

金积镇安置区2期与5期中间街道营业房,每天下午到夜间,露天烧烤,产生油烟污染。

利通区

油烟

经现场调查核实,金积镇安置区2期与5期中间街道区域的19家营业房都在店门口露天经营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在店外操作,烧烤炉无油烟净化设备,有油烟产生。

属实

查处情况: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对该街道露天烧烤进行彻底检查、集中整治。618日,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对金积镇安置区2期与5期中间街道区域的19家烧烤店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进店操作,并安装油烟净化器,严禁在露天烧烤。同时,摘选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油烟和露天烧烤的法律条款,分发给烧烤店商户及员工学习。618日晚,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没收未按要求整改商户烧烤炉具5个,暂扣椅子8把。619日至20日,经再次对该街区进行核查,未发现露天烧烤商户。
下一步措施:一是强化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问题的执法力度,跟进督查,落实整改。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其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二是加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宣传。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引导餐饮行业经营者树立环保理念,按要求安装油烟处理设施,严禁露天烧烤。三是强化经营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日常巡查频次,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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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25

关马湖工业园区内6家砖厂生产过程中无除尘脱硫设施,废气直接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利通区

大气

调查组于618日对孙家滩砖瓦窑黏土矿区吴忠市宇帆工贸有限公司等6家砖瓦窑进行了核查。现场核查时存在以下问题:
1
、吴忠市鹏禾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停产,于2018516日停产。该公司于20131020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公司2009年建设22门、24门各一座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
、宁夏英江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停产,于2018611日停产。该公司于2015728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公司2009年建设的两座22门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
、马建华砖厂检查时停产,于2018617日停产。于2014418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厂2009年建设的三座20门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
、赵学明砖厂检查时停产,于2018617日停产。于20131020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厂2009年建设两座22门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5
、宁夏子星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停产,于201710月停产至今。于20131020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公司2009年建设的44门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6
、吴忠市宇帆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停产,于2018612日停产。于20131020日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3年。该公司2017年建设的30门砖窑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砖窑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另有2007年建设两座20门砖窑停用。

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责令吴忠市国土资源局针对19家黏土砖瓦窑企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制定《吴忠市查处关停取缔砖瓦窑的实施方案》,下发通告,告知所有黏土砖瓦窑企业于62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国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于630日前强行拆除清理砖瓦窑。二是责令吴忠市环保局针对吴忠市宇帆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禾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英江商贸有限公司、马建华砖厂、赵学明砖厂、宁夏子星工贸有限公司六家砖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三是由国网吴忠供电公司负责对利通区辖区内19家(含群众反映的6家)黏土砖瓦窑生产企业存在的非法占用土地、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立即实施断电。四是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地质矿产科科长佐永军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下一步措施:一是吴忠市委督查室、吴忠市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进监督吴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630日前完成19家黏土砖窑和地上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工作。二是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加大巡查力度、频次,监督企业查封期间不得恢复生产,如发现被查封单位擅自恢复使用查封设施恢复生产,将依照有关法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是举一反三,加大检查力度,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砖瓦窑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矿产科科长佐永军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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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6

明珠花园一期东边与明珠公园之间有一寺庙,经常进行丧事活动,播放音乐,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扰民严重。

利通区

噪音

该寺庙一院三庙,共有董家庙(又名三清庙、四旗梁子庙)、玉皇庙、城隍庙三座寺庙组成,坐落于开元大道东路北侧,由西向东并列建设,西与明珠花园一期住宅小区毗邻,东与明珠公园相邻,隶属于东塔寺乡。经现场核实,该寺庙门外沿开元大道东路北侧搭建有一排6×14米的彩板房,平时用于接待周边汉族群众殡葬服务,按照汉族传统习俗,在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产生噪音,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由利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和《吴忠市关于规范汉族居民治丧活动和加强遗体运输管理公告》要求,向董家庙、玉皇庙、城隍庙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618日起停止殡葬服务,停止在寺庙内播放音乐、吹奏乐器、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二是由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董家庙、玉皇庙、城隍庙下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626日前对大门口临时彩板房进行拆除,从源头上杜绝寺庙举办丧事活动,产生噪音扰民。三是由东塔寺乡做好相关解释以及村民的思想工作,督促寺管会自行对彩板房进行拆除,彩板房已于622日拆除完毕。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东塔寺乡党委、政府负责,跟进督促董家庙、玉皇庙、城隍庙三座寺庙及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确保各项措施整改落实到位。二是由利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东塔寺乡党委、政府负责,对城区内其他寺庙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类似寺庙噪音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三是由利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东塔寺乡党委、政府负责,加大殡葬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寺庙和群众依法依规进入吴忠殡仪馆开展殡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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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8

裕民西街吴忠市建设局西侧20米处有两家雕刻石碑的营业房产生噪音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利通区

噪音、大气

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店内存放有部分石碑及加工工具,两家石刻碑店在石碑加工过程中确实产生粉尘及噪音,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向穆斯林刻石碑店、小许刻石碑店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200元,责令两家石刻碑店将加工与销售进行分离,远离城市居民区进行石刻加工。618日下午,穆斯林刻石碑店加工作业区已搬至吴忠市凯悦建材城内34101号营业房内,小许刻石碑店加工作业区已搬至吴忠市殡仪馆。目前,两家石刻碑店在裕民西路的店铺只销售石碑成品。二是要求两家石刻店在加工石碑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利通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跟进监督,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实到位。二是由利通区环保和环卫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粉尘污染治理宣传,强化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引导群众树立环保理念,争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坚定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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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29

1.小坝镇南环路龙海花园北侧停车场,每天夜间到凌晨半挂车进出噪声扰民,半挂车无遮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2.
停车场附近卵石厂工程车辆存在扬尘污染。

青铜峡市

扬尘、噪音

举报人反映小坝镇南环路龙海花园南侧停车场为青铜峡市“多多”停车场。紧邻停车场南侧有一家卵石场,占地面积110亩(其中:堆放卵石占地面积3亩,种植农作物约10亩,其余土地闲置),属于集体用地,实际经营人哈兴弟,20106月哈兴弟与小坝镇南庄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开发利用,租赁期为50年,2060年合同期满。经现场调查发现,青铜峡市“多多”停车场内共停放半挂及四桥车辆45辆,停车场内场地未硬化、沙土裸露,无抑制扬尘污染长效化处理措施,车辆进出时存在扬尘及噪音污染现象。紧邻停车场南侧卵石场经营活动处于停滞状态,未进行卵石开采活动,现场未发现进出拉运车辆,但场地内有部分其他车辆临时停放。同时,两家企业共用一条砂夹石路面,卵石场雇佣一辆洒水车不定时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因原有路面铺设的遮盖防尘网残损面积较大,降尘效果不佳。

基本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针对以上问题,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坝镇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青铜峡市“多多”停车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卵石场禁止其他大型车辆出入,全面清理停放车辆,62016:00所有车辆已全部驶离。二是责令两家企业618日起,每天利用洒水车对场地及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共用路面全部覆盖防尘网。三是责令两家企业在南环路南侧共用路口焊接挡车杆,已于618日下午完成,禁止外来车辆进入。
下一步措施:由小坝镇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明确用地性质,830日前完成种植恢复。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加大监管力度,对大型车辆限时、限速、限量,全力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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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0

青铜峡铝厂家属院东3北区北围墙外一大型养猪场散发臭味。

青铜峡市

大气

举报人反映的养殖场实为青铜峡市盈丰生猪养殖场。该转办件与“(宁党(环)督函〔201813号)受理编号378号、(宁党(环)督函〔201813号)受理编号382号、(宁党(环)督函〔201816号)受理编号533号举报内容一致,为同一家养殖场。自612日接到378号转办件后,青铜峡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会同青铜峡镇政府,每天前往举报人反映的青铜峡市青铜峡镇艾山南街58号青铜峡市盈丰生猪养殖场开展调查核实和查处工作。2018616日,青铜峡市委、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对青铜峡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李凤峡,副局长马金荣、赵小顺、郭冬梅和青铜峡镇党委书记马文俊、镇长柏晓东进行集体约谈。该养猪场生猪已于616日全部搬迁,现场粪污已全部清理,猪场也于617日完成拆迁。目前,已完成场地平整。

不属实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青铜峡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各镇(场)配合,对辖区所有养殖场,开展一次环境卫生排查整治活动,对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确保此类环保问题不再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巡查,及时督促养殖户,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区域环境,确保群众环境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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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31

1.滑石沟山洪沟上端有几家采砂厂常年抽取大量地下水用来洗沙,消耗地下水资源,致使周边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沙化严重。
2.
滑石沟水库内存在破坏植被、采挖砂石行为,并藏有油罐和油桶,破坏生态。

青铜峡市

生态

举报人反映滑石沟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沿山公路西侧,东西长6900米,最宽处700米,有4家砂场,分别为青铜峡市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勇晟砂场、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其中青铜峡市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勇晟砂场、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砂场采矿权到期现已停产。一是“采砂厂常年抽取大量地下水用来洗沙,消耗地下水资源,致使周边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沙化严重”不属实。青铜峡市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勇晟砂场、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分别自20175月、20177月、20165月、20185月购置洗砂设备开始从事水洗砂加工,水源为配套修建蓄水池4个,利用地表积水和拉运的蓄水池水。现场查看,4家采砂场无抽水设备、现场未发现井坑,无抽取地下水的情况。经调查发现,4家企业均无环评手续。二是“滑石沟水库内存在破坏植被、采挖矿石行为”属实。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区域属于国有未利用荒地,为规范采挖行为,青铜峡市陆续设立一年期矿产采矿点。2009年至2015年,先后设置并挂牌出让13个采矿权。因为长期采挖砂石,原有地表环境发生变化,存在破坏土地和植被问题。采矿企业有夜间拉运砂石现象,该区域因长期设置采矿权,盗采盗挖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地表植被破坏,属历史遗留问题。三是“藏有油罐和油桶”属实。经调查发现,青铜峡市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办公用房北侧6米处,有柴油桶4个(空桶),办公用房南侧8米处有液压油桶4个(其中,2个为空桶、1个盛有液压油半桶、1个盛有水);青铜峡市勇晟砂场办公用房正面约18米处有柴油桶4个(空桶);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砂场办公用房北侧约10米处有容积10吨的油罐1个(空罐),经青铜峡市公安局查实,天皓砂场实际经营人之一李广援(男,42岁)于20184月联系购买约10吨柴油,储存于砂场柴油罐内,用于日常机械作业,5月初停产前全部用完,再没有储存。

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针对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临时取土场未办理环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违规行为的问题,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已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青铜峡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罚款15万元。二是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已对青铜峡市海翔工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勇晟砂厂、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3家公司作了现场笔录和检查情况记录,责令清理现场存放的空桶,对空油罐限期清理。619日,联合调查组现场复查,已清理完毕。620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广援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至吴忠市拘留所执行。三是已于20184月、5月责令采矿证到期的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勇晟砂场、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撤离设备、人员。经610日现场调查核实,3家企业设备、人员已撤离。
下一步措施:一是加大动态巡查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的行为,遏制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开采行为的势头。二是跟进督促海翔工贸有限公司砂场、青铜峡市勇晟砂场、银川市天皓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2018年年底前完成采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三是由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组成联合执法组,进一步加大国土执法巡查力度,严密监管矿山开采,对发现的滥挖滥采特别是夜间偷采盗采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依法严厉打击。四是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教力度,进一步强化全市环保网格化管理,紧盯辖区各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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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32

新材料基地中涛新材料公司:
1.
拆分苯乙胺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到市政管网。
2.
生产金刚烷胺过程中产生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给海城厉奇碳材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区),手续不合法。
3.
生产溴代金刚烷过程中产生氢溴酸(含溴废水)非法转移给运城麒源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手续不合法。

青铜峡市

举报人反映的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原为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2017630日经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1、“拆分苯乙胺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接入到市政管网”的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18520日,企业因改造尾气集中收集设施申请停产。现场调查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建有日处理48立方米工业废水处理站1座,采用“三效蒸发+芬顿催化氧化+中和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生物法”处理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集污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2017522日,该公司安装了废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并委托第三方宁夏信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在线监测系统维护运营;核查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记录资料,显示未有异常情况。核查人员对企业所有生产车间(含苯乙胺车间)污水排放进行了检查,相关管线均与污水处理站连接,由污水处理站管网进入新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未发现污水直排行为。
2
、“生产金刚烷胺过程中产生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给海城厉奇碳材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区),手续不合法”的问题不属实。经查,企业精细化工年产600吨盐酸金刚烷胺、1000吨右旋苯乙胺、年产1000吨活性艳红X-3B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中工艺流程内容部分反映,在胺化反应工段,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主要成分为溴化铵,为精细化工中间产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中,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以作为副产品出售,蒸馏釜渣为危险废物,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理。经现场查阅公司销售资料,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428日将盐酸金刚烷胺生产过程胺化反应产生的副产品溴化铵出售给海城厉奇碳材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区)15吨,合同和发票齐全。公司生产金刚烷胺过程中剩余釜渣(蒸馏残渣)、污水处理站底泥属于危险废物,公司2016年、2017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危废申报与转移联单制度。一是于20165月与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201612月,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期间,原嘉华化工有限公司无法转移废物。2017221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处置申请的复函》,同意原嘉华化工有限公司延期储存危险废物,20173月底,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向吴忠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7630日向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蒸馏残渣840Kg、废水站污泥1960Kg。二是20172月,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于20171220日青铜峡市嘉华化工有限公司向吴忠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蒸馏残渣11830Kg1227日转移废水站污泥2820Kg。三是20184月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2018年危险废物未转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3
、“生产溴代金刚烷过程中产生氢溴酸(含溴废水)非法转移给运城麒源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手续不合法”的问题不属实。依据企业精细化工年产600吨盐酸金刚烷胺、1000吨右旋苯乙胺、年产1000吨活性艳红X-3B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中,对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产污环节等的评价、审批内容,在溴化反应工段,溴化氢尾气吸收塔用水吸收产生精细化工中间产物氢溴酸,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中,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以出售。经查阅公司销售发票,中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325日出售给运城麒源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31.78吨。

不属实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该公司危废处置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二是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生产车间尾气集气装置安装,加快新建污水处理站(日处理300方)工程进度,加大监测巡查频次,确保废水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三是切实加强对园区涉水化工企业的监管,强化巡查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控各项措施。四是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教力度,进一步强化全市环保网格化管理,紧盯辖区各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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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33

大水坑镇新建大队余记圈村私人油井偷排污水,污染草原和田地,还雇佣拉水车在乡间道路上偷排污水,影响西气东输管线的安全。

盐池县

一是群众反映“大水坑镇新建大队余记圈村私人油井偷排污水,污染草原和田地”属实。618日,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资源能源服务中心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在该井场墙外西侧草地上有明显排水痕迹。经查,该井场产能较低,近年来一直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大部分时间在进行修井作业。2018320日,在修井过程中产生水量过大,污水溢出场外,对周边约70平方米草地造成污染。二是群众反映“雇佣拉水车在乡间道路上偷排污水,影响西气东输管线的安全”不属实。现场调查人员沿西气东输管线及附近乡间道路巡查近10公里,未发现有拉水车偷排污水迹象。经询问西气东输管线余记圈村路段巡线工,称其每日在该村巡查,未发现有污水偷排现象。调查人员又走访了附近村民,均称未发现拉水车在乡间道路上偷排污水的情况。

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于618日责令该井场立即对厂区外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妥善处置。截至619日下午3时,受污染土壤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共清理受污染土壤2.48吨,全部转运至宁夏胜宝能源有限公司(有资质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妥善处置。二是盐池县资源能源服务中心要求该井场立即对污水暂存池内污水进行清运并交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再次出现溢水问题。三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该井场外排污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下一步措施:一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督促该井场对清理后的土地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二是盐池县资源能源服务中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监督该井场做好污水产生、转运和处置台账,确保井场污水全部妥善处置。三是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资源能源服务中心、各乡镇加强行业、属地环境监管力度,严防类似污染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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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34

吴忠市红宝宾馆强行占用红宝花园小区进一亩土地修建垃圾拉运通道,每天产生的大量宾馆垃圾和餐厨垃圾,在装运过程中散发臭味,噪音扰民,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环境。

利通区负责

大气、噪音

经调查,“吴忠市红宝宾馆强行占用红宝花园小区近一亩土地修建垃圾拉运通道的”问题不属实。吴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28)同意红宝宾馆停业改造,吴忠市红宝宾馆扩建项目容积率由2.0调增为2.4以下。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在《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吴规管〔20152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红宝宾馆扩建项目四址方位,经对照红宝宾馆扩建项目用地红线图,确定该通道土地权属归红宝宾馆,不存在吴忠市红宝宾馆强行占用红宝花园小区近一亩土地修建垃圾拉运通道的问题。“每天产生的大量宾馆垃圾和餐厨垃圾,在装运过程中散发臭味,噪音扰民,严重影响附件居民生活环境”问题属实。红宝花园小区居民和红宝宾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及红宝宾馆的餐厨垃圾,分别由利通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1辆袋装垃圾收集车和中科集团的1辆餐厨垃圾收集车,于每天上午9时、下午17时,进入通道对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转运,收集过程中有一定的臭味和噪音产生。

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由利通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组织保洁人员,立即对红宝宾馆原垃圾收集点地面进行了清洗,消除了臭味。二是责成利通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调整袋装垃圾收集车收集停放位置,已将红宝花园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点调整到小区南门口,红宝宾馆生活垃圾收集点调整到红宝宾馆东门口停车区。三是要求中科集团餐厨垃圾收集站将餐厨垃圾的收集,由原来的小区和宾馆之间的通道,已调整至红宝宾馆地下停车场进行收集。四是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负责指导红宝宾馆强化餐厅食材卫生达标管理,分类处置。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利通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严格落实垃圾收集各项措施,确保整改问题不反弹。二是由利通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内所有垃圾收集点再次进行排查,对影响居民生活或环境卫生保洁的地点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群众生活环境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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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州镇大麦田老教清真寺南侧有一土炼油加工厂,夜间11点后开始生产,臭气熏天,同时存在安全隐患。

同心县

大气

群众反映问题所指土炼油加工厂,位于同心县韦州镇韦一村村庄东南角,占地面积9.8亩,该宗土地为该村村民苏文林占有,20167月,苏文林将该块土地协议出租给同村村民马明。马明租得该块土地后,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建设了该厂区,非法从事污油储存、生产、销售等活动。617日下午,同心县联合调查组对厂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厂区西侧布置有230立方米储油罐,西南侧地坑内布置有460立方米储油罐、220立方米储油罐、130立方米储油罐,东南角布置有660立方米储油罐,共布置有15个储油罐,其中13个储油罐内存有污油。厂区北侧建有蒸汽式锅炉房1处和厨房、宿舍、化验室等附属设施,院内停有一辆油罐车(核载量为4吨、无牌照、空载),厂区有近期生产过的痕迹,周边空气中有刺鼻气味。通过走访周边村民证实,该厂区近期有生产情况。经宁夏庆鹏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评估,认定该厂区污油储罐间距、污油储罐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污油储罐发生池火灾事故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在不可接受范围内,厂区不具备储存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属实

查处情况:针对该厂区在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污油储存、生产、销售等活动,采取了以下查处措施:一是犯罪嫌疑人马明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心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该案件进行立案,通过对外发布刑拘悬赏通告等措施,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马明;二是同心县安监局对厂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向该厂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同安监查扣〔20185号)和《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同安监查扣处〔20184号),责令限期清运处理污油和受污染的土壤,拆除厂区非法设施设备及其建筑物;三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同心县依法没收污油并交有资质的炼油厂进行处理,变卖资金、没收的非法收入和违法所得上缴同心县财政,油泥及受污染土壤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截止621日,污油、油泥、受污染土壤、储油罐和锅炉房、围墙、厨房、化验室等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已全部清理完毕,其中226.52吨污油已拉运至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35吨油泥已拉运至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27.29吨受污染土壤已拉运至杰瑞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15个储油罐、1台蒸汽式锅炉及厂区其他设备已拉运至宁夏广鑫聚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报废切割销毁处理,油罐车辆已查扣。四是同心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已对马明非法占地建设及苏文林非法出租土地行为立案调查。五是下发《关于开展土炼油非法成品油销售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201880号),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同心县范围内开展土炼油、非法成品油、非法成品油销售点进行排查清理整治。六是针对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同心县纪委监委给予同心县安监局副局长张立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韦州镇副镇长兼镇安检站站长苏泽军行政记过处分,对韦州镇镇长兼镇安委会主任杨志兴进行诫勉谈话;同心县委、政府责成同心县安监局、环保局和韦州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约谈了同心县安监局局长马汉骏、环保局局长杨晓忠、韦州镇党委书记周华;韦州镇党委、政府约谈了韦一村村支部书记苏伏强、村委会主任苏润生。
下一步措施:一是同心县公安局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尽快将犯罪嫌疑人马明缉拿归案,加快案件侦破,形成震慑力;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明非法占地建设及苏文林非法出租土地案件从严从快查处;同心县安监局尽快完成厂区被污染土地修复工作。二是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土炼油非法成品油销售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土炼油、非法成品油销售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三是切实加强对油品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各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严查油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心县纪委监委给予同心县安监局副局长张立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韦州镇副镇长兼镇安检站站长苏泽军行政记过处分、对韦州镇镇长兼镇安委会主任杨志兴进行诫勉谈话;同心县委、政府责成同心县安监局、环保局和韦州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约谈了同心县安监局局长马汉骏、环保局局长杨晓忠、韦州镇党委书记周华;韦州镇党委、政府约谈了韦一村村支部书记苏伏强、村委会主任苏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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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乡麻黄沟村京藏高速项目处在拉运土方过程中生产大量扬尘,影响农作物生长和居民生活。

红寺堡区

扬尘

群众举报的大河乡麻黄沟村京藏高速项目处实为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段JZ25合同段,路线K1311+200-K1314+000路段途径大河乡麻黄沟村。经调查,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路线K1311+000-K1314+000路段土方路基工程由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2018525日完成并交验合格,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路线K1311+000-K1314+000路段路面水泥稳定基层工程由吉林省建设集团承建,工程于201868日施工,截止目前已完成半幅施工,正在进行另一侧施工,现场所有拉运水泥稳定基层混合料车辆遮盖篷布,洒水车不间断对该路段进行洒水湿润,并无扬尘。前期该路段土方路基施工过程中,拉运土方车辆虽遮盖篷布,对施工便道洒水湿润,但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少量扬尘,周边农作物玉米、小麦、枸杞叶片上有少量粉尘,但不存在叶片枯黄、农作物枯死等现象,对农作物生长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小。目前,周边农作物玉米苗长势健壮,叶片茂盛,小麦进入成熟期,枸杞进入采摘期,农作物长势总体良好。

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针对前期该路段土方路基施工时,拉运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少量扬尘问题,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施工企业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口头警告,要求施工企业加强监管,有效杜绝道路扬尘污染。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执法局配合加大对该项目的巡查频次,跟进监督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段JZ25合同段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洒水抑尘等措施;二是由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对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段JZ25合同段进行延伸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坚决做到整改不彻底不放过;三是由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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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佛寺镇汽车站一家洗涤厂有一台2吨燃煤锅炉一直使用,洗涤用水未经处理用水车拉运至厂外,随意倾倒。

红寺堡区

群众反映的“红佛寺镇汽车站一家洗涤厂”,实际是吴忠市红寺堡区山宝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红寺堡镇团结村东南方向(弘佛寺向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李亮,公司成立于20161230日,主要以洗涤宾馆用床单、被套、枕套,理发用毛巾为主。经现场查看,一是该厂现有一台1蒸吨锅炉正在运行,主要以使用生物质燃料为主,同时使用少量的煤,配置一套水膜除尘装置,与举报的“红佛寺镇汽车站一家洗涤厂有一台2吨燃煤锅炉”内容不符;二是该厂洗涤废水未经处理拉运至厂区外城市管网进行倾倒,厂区有一辆废水转运专用车辆,但没有废水排放量和详细台账,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

基本属实

查处情况:一是617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建环责改字〔201810号),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618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和扣押》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厂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618日起至2018717日止)。
下一步措施:一是由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将处理后达到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污水拉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同时要建立废水转运台账;二是责令该厂对锅炉进行改造,安装污染物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三是责令该厂委托第三方对废水、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合格后申请环保验收,环保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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